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150996632019 年 10 月 17 日,刘某某与陈某结伴驾驶两辆普通两轮摩托车由溧宁高速犀溪收费站 ETC 车道栏杆旁边的空档进入溧宁高速,沿溧宁高速公路从寿宁往宁德方向行驶。途中,刘某某驾驶的摩托车失控侧翻于路面,并连续碰撞护栏立柱,致其当场死亡,摩托车严重损坏。
之后,刘某某父母以生命权纠纷为由起诉某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原告认为,被告作为高速公路管理者没有尽到管理职责,让刘某某骑二轮摩托车进入全封闭的高速公路,根据其过错,应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 29 万元。
高速公司则辩称:
一、高速公司在高速公路入口处已设置警示标志,不允许摩托车进入行驶。刘某某违法闯入高速公路,其本人在主观方面对危害后果产生采取放任态度,属间接故意。
二、高速公司对所管辖的道路依法进行管理和维护,不存在过错,刘某某的死亡系其自身原因引起,与高速公司无关。
法院审理后认为,受害人刘某某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两轮摩托车通过 ETC 通道进入高速时,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没有尽到采取安全措施及警示义务,存在一定过错,应对刘某某的死亡后果承担 15%的补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