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个关于 Machook 木马社工的帖子删除了

2014-11-05 15:10:40 +08:00
 Livid

我刚刚收到了一封来自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函。

而这件事情,在我看来就是:

由于下载盗版软件,而导致自己 Mac 中木马,然后再通过 V2EX 去发布可能的木马作者的个人隐私。

V2EX 不想在这种事情上有任何参与。

34390 次点击
所在节点    V2EX
177 条回复
amtb
2014-11-05 18:59:37 +08:00
@exploreexe 他们发律师函说的是隐私的事,跟盗版和木马是两回事,所以可以换个姿势随便发
mocodo
2014-11-05 19:05:33 +08:00
这么多义愤填膺的人。。。既然明知有些网站是违法的,为什么没人去举报呢?
zent00
2014-11-05 19:07:14 +08:00
其实吧,不在 V2EX 发,到其它的各大网站或论坛发,看有几个网站会鸟他们发来的律师函。
lsylsy2
2014-11-05 19:18:30 +08:00
@Livid 像Github项目被DMCA,都可以查询到邮件原文的,律师信这种东西公开是否有不妥?
JmmBite
2014-11-05 19:19:33 +08:00
@amtb 他们发?macx.cn有资格发吗?以macx.cn主体来发,就表示macx.cn是那个后门作者责任承担方,默认承认软件非法收集用户信息。如果以单纯的律师来发,那就没关系。
iLiberty
2014-11-05 19:26:13 +08:00
我还天真的以为在V2EX是绝对不会出现已经有回复的帖子被删帖的...
crab
2014-11-05 19:31:19 +08:00
typcn
2014-11-05 19:36:03 +08:00
wlh
2014-11-05 19:36:38 +08:00
写木马的还有理了……支持曝光,甭提法治精神,要法治怎么不抓写木马的啊?既然社会本来就不公平,就干脆用不公平治不公平,以暴易暴,你做你的圣母,我揍我的流氓
F2Sky
2014-11-05 19:40:15 +08:00
被删帖子的删除木马脚步的页面,这个应该留着:

#####################################

http://www.quchao.com/entry/machook-killer/

#####################################

不过我内心里还是支持搞这种做木马的人,至少让这种人以后不要心太黑,太嚣张,作恶是会付出代价的。
BlueFly
2014-11-05 19:47:38 +08:00
@Havee 我是域名侵权,某世界前五的软件公司的子品牌(不知现在排名,前十应该有份),对方只有.com和.com.cn我拿着.cn ,不过.com.cn也只有几张网页,北京一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发了律师信给我邮箱,我心里有底,根本不怕,当时因为只有邮件,我还质疑对方的身份,不过对方自证,的确是律师所,也给我看了授权委托书的原件。到这一步,我反而不理没回复,是怕说多了会失言,等看对方的怎么出招的,结果居然没下文了,无语

其实我是暗喜的,我本来就是图出售域名给他们赚一笔,能收到律师信是好开端嘛,结果只是恐吓一下,我没就范就没招了。
Hatunemiku
2014-11-05 19:58:14 +08:00
那位木马制作者估计已经擦完屁股了,他开发的app均已在appstore下架。
Showfom
2014-11-05 20:02:11 +08:00
@BlueFly 你只要不要建立个网站放和他们商标相关的内容,直接就不用无鸟他们。
amon
2014-11-05 20:58:27 +08:00
忍不住CTM,搞出个木马害自己的用户,被曝光出来还有脸下律师函。
多谢L大让我们认清macx.cn这个渣渣网站。
BlueFly
2014-11-05 21:14:17 +08:00
@Showfom 先谢了,这些都知道,不过已经没用,对方已经放弃了这个收购的子品牌,DOS时代已经成名的品牌。我也不知留着还是放弃算了 :-) 当年没抓住机会啊。---> pctools.com
xoxo
2014-11-05 21:14:57 +08:00
v2ex 是时候声明立场了 为了广大MAC用户的利益 V2EX帮助不良作者实不可取 @Livid 至少应该在保留事实的原则上 留下帖子快照 再让律师方给出删除的理由
kevinroot
2014-11-05 21:17:51 +08:00
我实在想不通这种破解人家软件卖,还加各种恶意代码的网站是怎么活下来的
xiaou
2014-11-05 21:29:02 +08:00
用盗版低调点,别弄一嘴毛。
momou
2014-11-05 21:32:29 +08:00
@Livid 原发贴者既然选择了这里发贴,说明他信任这个网站,他发的内容并没有你说的那样龌龊;
首先,他说的很清楚,是他的同事下载的这个软件,不是他,所以他本身并没有做盗版这件违法的事情,也没有做一件违法的事去发泄他的愤怒,他的愤怒是这个软件盗取用户信息,有何不对?
如果说他公开那个人的个人信息有不妥,但他自己也提供了信息说明他发贴的原因,是那个人同意了的;如果这个有值得商榷的地方,可以讨论;即使那些照片是侵权,但相关的载体也不在你这里,所以律师函发错人才对,所以我想问你函的内容;再者,如果你想证明自己的伟光正(说得难听一点,大家怎么知道你有收到?),更应该公布,给发贴人一个交代,这就是责任所在。
yxz00
2014-11-05 21:46:15 +08:00
在一个法制不健全的社会,个人复仇在我看来是正义的。

这是一个专为移动设备优化的页面(即为了让你能够在 Google 搜索结果里秒开这个页面),如果你希望参与 V2EX 社区的讨论,你可以继续到 V2EX 上打开本讨论主题的完整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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