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个关于 Machook 木马社工的帖子删除了

2014-11-05 15:10:40 +08:00
 Livid

我刚刚收到了一封来自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函。

而这件事情,在我看来就是:

由于下载盗版软件,而导致自己 Mac 中木马,然后再通过 V2EX 去发布可能的木马作者的个人隐私。

V2EX 不想在这种事情上有任何参与。

34368 次点击
所在节点    V2EX
177 条回复
faintcat
2014-11-05 17:10:48 +08:00
有制作含木马盗版软件·嫌疑·的人是 macx.cn 的员工,似乎透露出了有效的信息……
Livid
2014-11-05 17:12:11 +08:00
digfire
2014-11-05 17:12:43 +08:00
@faintcat
我觉得这才是 Livid 发帖的主要目的。
要不然删个侵权帖也不至于主动发声明。
所以你懂的
Hatunemiku
2014-11-05 17:14:05 +08:00
@digfire 我觉得所有因这次木马事件泄漏隐私的朋友们可以联名起来起诉犯罪者,毕竟人数众多,想想也真的是很可怕的事情,自己的数据都不知道在什么时候被卖了。
mimzy
2014-11-05 17:14:12 +08:00
@Seans 我现在在缓存里找不到原帖第一页说了什么,如果我没理解错的话,那个帖子曝光的是 maxc.cn 某员工的信息,然后那位员工在帖子里否认木马是自己制作的,接下来的律师函应该就是 maxc.cn 发过来的了。

@canesten 这东西没记录下来就死无对证,而且那个人现在在否认自己和木马有关。虽然他的聊天记录和处理方式非常可疑,但是除非能直接证明就是他制造的木马,不然我觉得这事拿他没办法。

总而言之,V2EX 在处理这件事上没得选。
soulteary
2014-11-05 17:15:12 +08:00
感觉这帖子一热,再次打包文件,做loader赚隐私黑金的人可能会多一些。

因为有一个比较有趣的逻辑是,赚黑金的人居然使用法律武器来“合法”维护自己的权益,而“活该”使用“非法途径软件拷贝”的人“活该”为赚黑金的人买单,而赚黑金的人会继续稳稳的赚下去而没任何责任。

不管怎么说,使用mac的多数人,对于mac很安全的观点该变变了。
faintcat
2014-11-05 17:15:26 +08:00
@livid @digfire =__,=+
aku
2014-11-05 17:15:59 +08:00
@digfire 我说这个帖怎么看都感觉一股说不出的别扭,至此恍然大悟
min
2014-11-05 17:16:36 +08:00
@mimzy 也没那么夸张啦,有的情况下面律师函和草纸的区别不是那么大的
caiych
2014-11-05 17:19:00 +08:00
是时候在hosts里加上0.0.0.0 macx.cn了…
imn1
2014-11-05 17:22:31 +08:00
@mimzy
@canesten
1.自己发布和别人发布是两码事
2.如果零散发布的信息分别不涉及具体个人,但有人汇总并根据信息的相互关系具体确定到某个人后发布,后者也是侵犯隐私(依据香港的隐私定义,内地貌似还没有具体的隐私定义)

香港定义是可以唯一确定到具体个人的信息都是隐私信息
例如:
A说:代号001的三围是……(可判定为女性)
B说:代号001是某校某班学生(未指出个人)
C说:某校某班(和B所说相同)只有一个女生
假如上述三人是在不同场合说的这些话,则ABC均不算侵犯隐私,同一场合就难说了
D依据ABC所说的内容逻辑关系,推导出该女生三围并发布就是侵犯隐私
Livid
2014-11-05 17:23:49 +08:00
关于 22 楼我要做一个补充,因为在那个社工贴的原帖中提到是从 macx.cn 下载的,所以我一直觉得这件事情的根源是 macx.cn 提供的盗版。

但是关于今天的律师函,其实在发件人的 CC 列表中还有一个 maiyadi.com 的邮件地址,所以看起来这封律师函的委托人是麦芽地公司或者其员工。

抱歉是我弄混淆了一些事情,不过反正都是提供 Mac 盗版下载的网站。
8
2014-11-05 17:25:05 +08:00
@faintcat Catch U !
woyao
2014-11-05 17:25:35 +08:00
@wzxjohn 以我和平平安安们打交道的经验来看,除非大领导感兴趣,否则,在没有经济损失的情况下,这种事情是不会管的。。。
mimzy
2014-11-05 17:31:38 +08:00
@imn1 原来这样,了解了。
digfire
2014-11-05 17:36:27 +08:00
@Livid
http://bbs.maiyadi.com/thread-950770-1-1.html

=====================引用帖子============================
相关网站:
http://comeinbaby.* (多个域名)

相关可执行文件 (样本就不发了):

<key>application-identifier</key>
<string>YK3M5NA37D.com.maiyadi.start</string>
========================================================

麦芽地跑不掉的。
kmvan
2014-11-05 17:37:08 +08:00
我去,始作俑者的反而先告状了,还发律师信~~
maxc.cn 已添加到我司黑名单。
digfire
2014-11-05 17:38:39 +08:00
@kmvan
抬头看楼上,还有另一个。
sanddudu
2014-11-05 17:44:31 +08:00
@faintcat
@aku
@digfire
华生,你已经突破盲点了
Havee
2014-11-05 17:46:07 +08:00
主题说错了一点

下载盗版软件是不违法的,分发盗版才是违法的。

隐私权的立法本身就是模糊不清,且经济损失很难从法律上定性,精神损失费一般不被法律支持,最多做出道歉而已。

个人觉得,要删帖,那么在收律师函之前删帖
既然没删,那么收到律师函后也别删,律师函对个人主体来说,基本带有恐吓性质

我当年做05年左右做视频时,收到过北京的律师函,直接回邮告知对方找我上头去,侵权主体都拎不清,结果销声匿迹,没有任何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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